清真食品( HALAL) “ halal”一詞是阿拉伯語詞匯的譯音,字面意思是合法的,被許可的,與其相對的是“haram”,即非法的;這個詞含義非常廣泛,可以指事物是否符合伊斯蘭規(guī)則,也可指行為方式是否符合伊斯蘭規(guī)則; 在食品生產(chǎn)中,以“halal”的原料和“halal”的加工方式生產(chǎn)出來的食品就是對穆斯林來說合法的食物,也就是在中國通常說的“清真食品”。
《古蘭經(jīng)》關于飲食的規(guī)定:
1,關于禁止的食物,安拉在《古蘭經(jīng)》中說:“他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、血液、豬肉、以及誦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動物。”又說:“信仰安拉的人們。★嬀、賭博、拜偶像、求簽屬于惡魔的行為,故當遠離。”故對于穆斯林的飲食方面而言,絕對不只是“不吃豬肉”這么簡單,“飲酒”是更大的罪過。所謂“誦真主之名而宰”是說“宰殺牲畜的人必須是穆斯林,而且牲畜必須是在念完‘以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尊名起’而宰的”,并且牲畜必須是活的,穆斯林不吃“自死物”。屠宰時,要宰喉部,使動物少受痛苦。
2,我們的圣人穆罕默德禁止我們吃狗肉、貓肉等,在海巴爾戰(zhàn)役后禁止人們吃驢肉。
3,關于水產(chǎn)類,根據(jù)真主的啟示:“海里的動物和食物,對于你們是合法的,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!(《古蘭經(jīng)》5:96) ,不需要按照上述方式屠宰。
至于具體的分類,因為不同教法學家的解釋不同而有所差別,但《古蘭經(jīng)》依據(jù)是絕對的,圣訓依據(jù)是極度重要的,其他學者的意見是供參考的。
清真食品決不像一般人所膚淺了解的那樣,認為只要不出售禁忌肉食品,不用大油"炒菜,或只用植物油,就合乎標準。
回族人在飲食方面有本民族的特色的禁忌。主要是禁食一些食物。如奇形怪狀、污穢不潔、性情兇惡、行為怪異的飛禽、猛獸及魚類,都屬于禁食范圍。
大致分類
禽類:吃谷物、有嗉子、似雞嘴的可以吃。如雞、鴨、鵝、鵪鶉、鴿、麻雀、大雁等。似鷹嘴、食肉的則不能吃,如老鷹、梟、騖、禿鷲、烏鴉、喜鵲、啄木鳥等。
獸類:反芻(倒嚼)、有四蹄、蹄分兩半、性情馴善的可食。如牛、羊、駱駝、鹿等。反之則不可以,如豬、狗、貓、虎、豹、狼、獅、鼠、蛇、驢、馬、騾、狗及猴、熊、象等。
魚類:腹下有鰭,身上有鱗,脊上有刺,有頭尾的,如鯉魚、鰱魚、鯽魚、草魚、黃花魚、帶魚等可以食用。不能食用的有鯨魚、鯊魚、青蛙、烏龜、海豚、海豹、海狗、海獅等,還有“象魚不是魚、叫魚不是魚”的也在禁忌之列,如泥鰍,甲魚等。
另外,不少回族人還有不食用家兔(野兔則可以)的傳統(tǒng)。據(jù)說是因為家兔從懷孕到產(chǎn)崽的周期為一個月,而且母家兔在正常的氣候下,每個月都可以來月經(jīng)并進行繁殖,也就是說家兔可以每年繁殖十多胎。
可食動物牛羊等身上的內(nèi)外生殖器、睪丸、血液、鼻須、耳朵、胰子(淋巴結)、腦、膀胱等部位不可食用。因為這些部位和物質(zhì)往往是各種病菌高發(fā)滋生地,藏污納垢的所在。所以賣牛羊肉的回族人需把牛肉、羊肉收拾干凈,規(guī)置利索。肉棘、胰子、污血管、淤血塊、散臟毛等各種污物,都應該給去掉,特別是絞餡尤其要洗凈弄清潔。
除魚類之外的動物須誦真主之名屠宰(回族說“宰”,忌說“殺”),自死的動物不可食用。
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“四專”等少數(shù)民族的飲食習慣,屠宰、加工、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飲食、副食品、食品,叫做清真食品。清真飲食、清真副食品、清真食品,簡稱為"清真三食"。另外生產(chǎn)、銷售清真食品的專用運輸車輛、專用計量器具、儲藏容器和加工(儲存、銷售)的專用場地應當保證專用,不得運送、稱量、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。所以嚴格說不符合以上標準的都不屬于清真食品 。 |